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日前联合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推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新型监管机制。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丰富和完善了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专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监管”体制,是北京市在社会组织监管领域出台的首个信用监管相关办法。
办法突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明确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内容。
评价方式方面,社会组织监管部门通过信用积分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公共信用评价;评价指标方面,通过加分项和减分项,从党组织建设、诚信建设、内部治理、规范运营、评估等级、社会评价等维度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正面信用行为,避免发生负面信用行为;管理模式方面,采用动态管理模式,根据社会组织信用行为,对其信用积分、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调整;评价结果应用方面,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将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对社会组织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方式:对信用等级优良的社会组织,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一般的社会组织,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等级差的社会组织,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
截至目前,北京市社会组织数量从“十二五”末的9000余家增长至1.2万余家,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从2万余家增长至4.7万余家。社会组织已成为推动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服务国家战略和重大活动、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社区治理与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