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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 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罚!

来源: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4-12-15
摘要:原标题: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 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罚!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涉及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甜

  原标题: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  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罚!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涉及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甜酒花生大肠菌群超标、电梯维保记录作假等。

  甜酒花生大肠菌群超标

  2024年7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酒花生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96元、没收涉案甜酒花生5包、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部门转来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酒花生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发现,该食品公司共计生产涉案不合格花生230包,对外已销售220包,货值金额1564元,违法所得149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直播带货夸大商品功能

  2024年8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4日,在平台直播带货销售1款运动营养食品过程中,为提高商品销售量,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采取夸大或虚构商品功能及性能等宣传用语销售商品,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指出,直播带货在给消费者带来全新消费体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针对新型销售模式,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审慎包容监管,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业态有序竞争创新发展。

  环保科技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2024年9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3450元,并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检验检测中采取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手段,生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传至公安交管系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从事无证经营活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

  2024年7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赵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罚款1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反向移送的案件,反映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经查明,2019年4月至7月期间,当事人未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和他人共同对外从事生产加工润滑油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使用注册商标标识的合法手续,擅自在生产加工的机油上使用他人商标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4057元,违法所得9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经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电梯工程公司维保记录作假

  2024年7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东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超过规定的间隔时间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以及伪造维护保养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2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因当事人在特种设备无纸化系统上传的两次最近的电梯维保时间超过了15天,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负责对位于荔湾区某产业园的9台电梯实施维护保养工作,维保单价(含税)380元/月/台,每15天维保一次,期限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4月23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维保工作,存在以下问题:1.上述9台电梯保养超过15天一次的维保间隔(2024年3月18日—2024年4月10日);2.上述9台电梯于2024年3月18日和2024年4月10日的维保记录是虚假的。经调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4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指出,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维保单位,在对电梯例行维护保养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增加了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警示督促特种设备关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运营,进一步筑牢特种设备安全红线,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健康管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

  2024年9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4年4月11日期间,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温度解百病”,关节积液、甲状腺结节、肝囊肿、不孕不育、发热至40.5℃的病人通过当事人经营产品实现了痊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至2024年4月11日期间,在对其服务商开展培训中提及“胃癌患者食用黑参一个月,胃癌指标下降了40多个点”“胃癌中晚期患者食用黑参两年,检查各个指标均比以前还要标准”等未能证明真实性的宣传内容。

  当事人在其发布的普通食品、招商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穗市监 )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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