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热点新闻网,汇聚最新最热新闻!

帮助中心 广告联系

最新热点新闻网

热门关键词: www.ymwears.cn  www.fsymc.cn  www.hesaids.com  as  www.bzkjic.com

【热闻】江西赣州2022年民生领域第八批违法案例曝光

来源: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12-31
摘要: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批发副食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案2022年8月,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批发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民生领域二十二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打造赣州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将第八批十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资料图)

一、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案

2022年4月,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行为作出罚没118.92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阅该公司2022年2月18日-3月2日收取天然气供气费的明细表和其关于天然气(LNG)供气价格调整函(信丰中燃函〔2022〕0201号、0202号)文件发现,该公司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22年2月18日和2022年2月25日上调了供气价格,并对全县的工业、商业天然气用户按上调价格进行收费,该局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LNG天然气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依据信丰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信价字<2016>9号)的规定,天然气销售价格标准是4.3元/立方米。当事人在未取得政府价格等有关部门批准、无任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擅自两次提高供气价格并实施收费行为。截至2022年3月2日,当事人提高价格销售天然气的数量为177560立方米,货值金额1060824.20元,违法所得297311.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信丰县物价局(信价字<2016>9号)文件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违法行为,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天然气收费价格是《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范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供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进行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水电气暖行业收费合理规范,切实做到查处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

二、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母婴用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案

2022年8月,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母婴用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9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母婴用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a2”奶粉共计4罐(900g/每罐),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奶粉,均无中文标识、中文说明书,货值金额148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无中文标签的婴幼儿奶粉,生产来源不明,极有可能未经任何检验检疫进入国内,也可能经过长时间不正常运输及储藏使质量受损或增加二次污染的风险,更有可能是假冒伪劣奶粉。部分消费者对洋奶粉存在盲目追求的心理,即使无法看懂英文说明仍认为标注英文的就是好奶粉。正规渠道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在入境前印刷中文标签,标注商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等信息,消费者在选购时应加以辨别,理性消费,避免掉入消费陷阱。

三、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批发副食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案

2022年8月,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批发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牛栏山”白酒72瓶,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6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批发副食店涉嫌存在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的情况。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商销售“牛栏山”白酒是否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许可或授权书的情况下,在拼 多 多平台陆续购进了6件(72瓶)标示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牌白酒(规格为:酒精度42°,500毫升/瓶,12瓶/件,瓶盖码201912182 01-AS1-71),该批次白酒经牛栏山酒厂鉴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依法打击和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防止侵权商品流入市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供水公司使用安装前未经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案

2022年11月,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某供水公司使用安装前未经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3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县城城区的在用水表进行检查时发现,某供水公司安装并按表计量收费的水表未张贴或悬挂强制检定标志标识,该局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宁都县城城区的在用水表是当事人安装并按表计量收费的,水表未张贴或悬挂强制检定标志标识,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已安装使用水表的强制检定报告或相关强制检定资料。2020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间,当事人通过该水表共获利25万元。当事人使用安装前未经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水表是老百姓生活中最常见且被广泛使用的计量器具,其量值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实生活中,很多居民不了解水表必须进行首次强检后才能使用,本案的办理和曝光,加深了群众对我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了解,切实保障了用水居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五、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1月,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5499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2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到某驾校文考报名处检查时发现,在其报名处门口招牌及车上贴有宣传海报,上面标注有“宁都驾校报名处、文科:科目一、科目四包过、电话:1897074XXXX 曾老师”及“宁都驾校、文考科目一、科目四、车考一条龙服务、保考过、没文化也可以轻松过关、摩托车也可以包过”等字样内容。2022年10月13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宣传其文考培训招生,在宁都县某广告公司印制了招牌及宣传单、宣传海报,共花费制作费用3055元。当事人于2022年8月开始将宣传海报贴在自己的私家车上进行宣传,在该宣传海报上标注有“宁都驾校、文考科目一、科目四、车考一条龙服务、保考过、没文化也可以轻松过关、摩托车也可以包过”等字样内容,在其文考培训报名点招牌上标注有:“宁都驾校报名处、文科:科目一、科目四包过、电话:1897074XXXX 曾老师”等字样内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广告行为,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不断升温,鱼龙混杂的驾驶培训机构层出不穷,消费者投诉频发成为社会焦点,此案的查办提醒广大学员不要轻信驾校夸大宣传或者承诺,做到不轻信、不盲从,理性消费。

六、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查处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案

2022年11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作出罚没68641元的行政处罚。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6月15日生产的桶装饮用水、2022年8月31日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分别经市市场监管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后,均因铜绿假单胞菌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8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两批次不合格桶装饮用水共计546桶,违法所得1641元。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检验室检验设备未正常使用,未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及检验记录制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水是生命之源,桶装饮用水的安全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铜绿假单胞菌为条件致病菌,主要通过感染受损的皮肤、眼部等部位侵入人体导致疾病,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七、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查处某百货经营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案

2022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百货经营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月亮”洗衣液431瓶、罚款24998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1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反映辖区内某百货商行涉嫌存在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洗衣液的情况。经查实,该商行经营的侵权洗衣液是从当事人某百货经营部处购进的。2022年8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月亮”洗衣液共计431瓶,售价为29元/瓶,违法经营额为12499元。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洗衣液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洗衣液是人们在生活中经常用到的物品。假冒伪劣洗衣液质量安全难以保证,其中通常含有很多有害物质,长期使用很可能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产生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八、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查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2022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住所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2022年6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仅提供股东、监事、财务等人员的身份信息,在未确定具体住所的情况下,委托江西某咨询有限公司代为申请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江西某咨询有限公司在明知当事人无具体住所的情况下,另委托他人获取了一份《住所证明》,且在未核实真伪的情况下按照他人提供的住所信息擅自虚构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协议书》,并汇同当事人事先向其提供的股东、监事、财务等人员的身份信息向赣县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了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于2022年5月20日取得了虚构住所的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在“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商事制度改革措施,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为大众创业带来了便利。但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司登记,偏离了改革进程和改革目标,严重影响了市场公共秩序。该类案件的查处,有效打击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市场主体登记秩序。

九、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查处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2022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价格违法行为,作出罚没85.3553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中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对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秋季学期变相提高代收费标准向408名学生收取了教材费、教辅材费、军训服及军训费。在上述费用均已与供应商完成结算,且2022年春季学期的学杂费收缴完毕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未按照非营利性原则与学生据实结算,从代收费中赚取差价牟利,所结余费用56.90万元为违规收取价款。此外,当事人还自立收费项目违规收取明令禁止的军训费用。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学校,是教书育人的机构,应带头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却在国家明令禁止下违规牟利、非法敛财,增加学生家庭和社会负担,影响极其恶劣。本案的有效查处,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安抚民心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其他教育机构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十、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查处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1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殿堂广告、宣传册等多种载体发布“硕博团队 联合创办 汇聚华西、港大、交大、武大、湘雅、同济、南大等口腔医学院校博士、硕士创始团队,联合入驻赣南,硕博之光,点亮赣州”“由香港大学牙医学院、西安交大医学院、湘雅医学院、武汉大学口腔医学院、南昌大学医学院、华西医学院等985&211双一流高校硕博团队联合创办”“凭借……、知名口腔院校合作优势,实现与国内外口腔博硕专家同步交流……口腔专业学术全面接轨。……是集……、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大型口腔机构”等广告内容,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属实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发布上述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大众对口腔健康的关注度也日益提升,口腔行业从业者资质、技术良莠不齐,行业秩序直接关系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然而近年来,部分市场主体为吸引受众、拓展经营,宣传手段花样层出,虚假广告“遍地开花”。部分口腔医疗机构存在通过虚构、夸大医生资历、医疗机构资质荣誉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各类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来源:赣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网络

最新热点新闻网出品

最新最热头条新闻资讯

手机: 邮箱:
联系电话: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