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一位八旬老伯在遛狗时,爱犬突然冲向正在骑车的六旬阿婆,致使车辆翻倒,人员受伤,对此,老伯和阿婆均表示没有过错。阿婆遂诉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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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判决老伯对阿婆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2021年6月17日凌晨5时许,金山一阿婆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家中小狗跟随在旁,此时,恰遇八旬老伯牵着饲养的黑色拉布拉多犬在同路段由东向西遛狗。突然,拉布拉多犬蹿至电动三轮车底,致车辆翻倒,阿婆倒地,后阿婆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2、3椎体压缩性骨折。
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后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无果。阿婆遂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伯赔偿自己医疗费及各项损失22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鉴定机构对阿婆的伤情及三期(营养期、护理期、休息期)进行鉴定,意见为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和护理期69天。
阿婆认为,自己驾驶电动三轮车正常低速行驶,拉布拉多犬突然蹿到车底,致使车辆翻倒、自己受伤,是老伯没有拉好狗绳导致,故要求老伯赔偿其医疗费及各项损失22万余元。
老伯认为,当时自己牵着狗绳,狗是看到阿婆家的狗比较兴奋才冲过去。而阿婆摔倒是因为其无证驾驶且车速过快,为了避让狗才撞到路边树上。因此,阿婆受伤是其避让不当造成。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致害行为,不仅表现为饲养动物咬伤、抓伤他人等一般情形,还包括因饲养动物导致受害人受到惊吓、恐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其他损害的情形,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老伯系事发犬只的饲养人,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伯现认为,阿婆的伤情是自己避让不当造成。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视频及人民调解协议上双方确认的事实可以推断出阿婆的伤情系老伯所饲养的狗窜至其车辆处,致使车辆翻倒,造成人身损害。
此外,从现有证据来看,事发时阿婆驾驶着大功率电动三轮车,未取得驾驶该车辆的驾驶资格,且该车辆亦未进行上牌,与事故的发生也具有因果关系,可以减轻老伯的相应责任。
最终,金山法院在对阿婆的损失依法进行认定后,判决老伯对阿婆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5万余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