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圈偷税漏税的现象应该是普遍的。霍尔果斯的演艺明星的公司数量应该是最多的。他们跑那么远去开公司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避税。说逃税可能不太好听,其实他们都是在偷逃国家税收。我就不明白了,国家的改革开放给这些艺人提供了赚钱的机会,本应该照章纳税,在自己赚钱的同时不忘国家。而这些艺人为了赚更多的钱,千方百计的算计国家,如何少缴税或者不缴税。德不配位的艺人对社会就是垃圾。他们生活奢侈,作风糜烂,在他们的心中没有祖国,国家对他们却太宽容。演艺圈实实在在成了偷税漏税的重灾区。其实想改变现状也不难,主要是政府的决心。首先严格把好限薪关,如有违背严惩不贷,彻底封杀;二是凡是发现有阴阳合同者,除课以重税和高额罚款外,坚决封杀;三是对于外国国籍的演艺人员在国内捞金者,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加大税收比率;四是整顿文化市场,严格把好影视及文艺作品的发行关,对那些粗制滥造,内容低俗的作品坚决封杀。国家对退休中人的退休金都能限高,对艺人的天价收入也可以限高。对于年收入超过1000万的人员应该加大税收税率,以调整分配严重失衡和两极严重分化的社会问题。一个普通劳动者辛辛苦苦干一年没有郑爽一个小时赚的多,她并没有给社会创造等值或者超值的贡献,这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为国家繁荣富强,社会安定和谐国家是该下决心改变这种现象的时候了。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明星由于片酬如果超过150万,即使考虑各项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大概率达到45%。就是说如果片酬超过150万元,高出部分每一元要缴纳个所得税0.45元。网上报道某明星阴阳合同总计1.6亿元,如果全部按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约为:16000万元*45%=7200万元。另外增值税简易征收率1%,大约增值税160万元。附加税费约为增值税的10%左右。
2.合理的税收筹划网上讲的某明星的筹划实际上都是违法筹划,并不是什么合法筹划。如果是个人片酬,就应该如实记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现在一些明星估计在专业人士策划下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适用最高税率有由45%降到35%,这种操作方式没有什么问题。不过通过隐瞒收入核定征收或者税收洼地虚假注册都是违法筹划。还有的通过成立公司将片酬收入违法转化为股权再转让适用20%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