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有人不服,我把清朝的法律贴过来了,清朝法律娱乐圈,基本照搬自大明律例,关于性侵幼女的法律条款如下。
只要对十二岁以下者实施奸淫,无论对方是否同意,一律视同强奸 《大清律例》第366条“犯奸”门律条,主要是针对“犯奸”的行为,清代的奸罪,大体可分为和奸、刁奸与强奸。和奸,意味着双方和意,类似今天的通奸,属双方同意下发生的性关系。跟今天社会比较,清代的和奸范围较广,当时社会保守,是禁止婚前性行为的,即使是单身未婚,在自愿的情况下与人发生性关系亦可入罪,与通奸者男女双方均可被处以“杖八十”的刑罚。若已婚女子与丈夫之外者自愿发生性关系,则加一等杖九十。若为“刁奸”(指有诱奸、骗奸的行径),则女子无论已婚未婚,与奸夫均需受杖一百。 只有强奸,被害者可免除刑罚,仅惩罚加害人。 此外,律例对案件内的受害者年龄有清晰的规定,十二岁以下者就是幼孩,只要对十二岁以下者实施奸淫,无论对方是否情愿同意,一律视同强奸。
清律对幼孩又有两个年龄段的区分: 1.十二岁以下至十岁以上; 2.十岁以下。立法者之所以如此区分年龄,是因为当时的人认为十岁以下之幼孩童稚无知,就算是被人引诱成奸,也须视作被人以强力逼迫;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的幼孩年龄虽然幼小,知识却已渐开,与十岁以下的蒙昧小儿不能等同看待。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强奸幼女或是鸡奸幼童,在清代的罪刑都是一样,并不存在男性不会被强奸的想法。
在强奸幼女方面,条例规定若是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致死,以及将不到十岁之幼女诱骗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立决。至于强奸幼童,条例规定若是有人群聚将良家子弟抢走强行鸡奸,无论犯罪者是否有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将不到十岁之幼童诱去强行鸡奸,亦照光棍为首例,斩立决。若是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审判时发现有确切实据者,就发配黑龙江给当地的旗丁为奴。
谢邀。我对韩国娱乐圈不了解。说的可能不对。只是说说我自己的看法吧!
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无论国外还是国内。能够在演艺界扎根甚至出名。很不容易。自杀的每年都有。并且都很年轻。崔雪莉也是一样的吧!才25岁。正是青春年华!太可惜了!这跟性格和经历有关吧!如果她能够明白好死不如赖活着。能够明白。连死都不怕。还怕什么? 只要活着就会有办法。来世间走一遭不容易。酸甜苦辣都要经历才能圆满! 我看过一些传说要想出名必须把导演为好。哄好。那可能需要奉献精神吧!有的是心甘情愿。有的是被逼无奈。承受得住就可能改变命运走向成功。承受不住就可能自杀或者消沉。一蹶不振从此销声匿迹。
所以娱乐圈就是个大染缸。遇到好的正派的导演真是福气。说的不好请担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