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仔细聊了聊李亚鹏案件中涉及的股权融资方式,今天接着聊导致李亚鹏承担责任的对赌协议。
第一次融资中的对赌条款
2012年1月9日,李亚鹏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山公司、甲方)与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友联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
若本项目的实际利润低于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提供的项目测算财务报告,甲方确保乙方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若开发周期超过3年,考虑到乙方出资额的资金财务成本,3年开发周期届满,由乙方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最低收益保障,即合同第3.2.2条)。
上述条款就是通常所说的对赌条款。
什么是对赌协议?
所谓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对赌的形式
对赌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
对赌条件的设定:
对赌的条件必须是未来不确定的,既可能发生也不可能不发生,确定发生或确定不发生的事项不能作为对赌条件。
对赌条件还必须以目标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有关联,否则会被认为“名股实债”。
对赌还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能不当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或者抽逃注册资本,若涉及时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实现。
我国对对赌协议的认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国内第一起“对赌条款”案件是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世恒公司”)等增资纠纷案,该案从一审、二审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历时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民提字第11号的终审判决。
该判决否认了股东与公司之间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但认定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合法有效。
类似李亚鹏因对赌失败的案例不在少数,如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太子奶李途纯对赌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输掉太子奶、张兰对赌鼎辉创投输掉俏江南、“真功夫”蔡达标引入中山联动和今日资本后身陷囹圄等等。
划重点:
企业家在发展初期或发展成熟期需要资金扩大经营、占领市场而需要引进资金是可以理解的,但对赌不单单是一种商业行为,可能还是一场你死我活着斗争,刀尖上的舞蹈,因此必须吸取李亚鹏的教训,并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理性、全面、综合、专业地评估、分析和判断。
在引进投资人设定业绩对赌条款时,一定要充分评估自身能力、公司发展前景、行业发展趋势、国家整体大局、政策发展方向、社会环境变动等条件,莫为了眼前利益而忽略做长远判断。
二是设立缓冲、容忍机制。
社会环境、国际国内局势、行业发展变化莫测,在进行分析判断时难免挂万漏一,部分是人力不可为之,并且人的智慧终究有限,因此在设计对赌条款时,要尽可能设置缓冲条款、容忍机制,因如若业绩未达到,要区分原因、要有备选机制、期限延长机制,避免条件一成就就启动对赌条款。
三是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引资而非单纯地引入资金,还要引智,还要求投资人看好行业、认可公司,能够长期投资,所以引进的是公司发展的伙伴,而不是赌徒式的投机客或老谋深算的阴谋家。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所以,我们公司的股东们在引资时,莫为眼前的几两碎银所迷惑,而是要擦亮你们的双眼,要借助专业的头脑,看清眼前的重重迷雾,莫要“引狼入室”,作茧自缚。
也许在你贪婪几银碎银的时候,他们已经挖好陷阱,谋取你的全部身家。
要知道所有命运赠送的礼物,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
创业不易,发展更难,需徐徐图之,莫贪大图强,活下来最重要,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