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的曹女士向红星新闻反映,她时年16岁的儿子小曹去年被两人诽谤有某人不雅视频。后经警方调解,小曹收到了对方的道歉。但小曹及家人不认可道歉,后将诽谤二人诉至法院。今年11月初,法院判处两被告的监护人向小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曹女士表示,由于诽谤事件对儿子和家人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她已经提起上诉,主张更多的赔偿金额以及对方的公开道歉。受访律师表示,如果主张更多赔偿,需提供更多证据来举证此事给其造成的伤害和损失确实比较大。
提起诉讼
向两名被告索赔4万元
2022年7月,两位未成年女生周某某和张某在沅江市南大膳镇四中桥处遇见此前相识的小曹,小曹给二人观看一个视频,因视频中的女子特征酷似二人的一个女性朋友王某某,两人随后告知王某某“小曹手中有王某某不雅视频”。后王某某与小曹发生争执。曹女士介绍,之后,身边的其他朋友、同学也“知晓了此事”。
曹女士告诉红星新闻,事情发生后的最初几天,她与儿子整日在家不敢出门,害怕被议论。学校、村委会和村民对于此事也颇有看法,在事情未弄清楚之前,一直指责她的教育有问题。“回想过去发生的事情,儿子感到非常恐惧。”曹女士说。
今年5月,小曹与周某某及张某在沅江市公安局南大派出所就此事进行了一次调解,双方签订协议书,周某某和张某分别向小曹出具了道歉信,表示不应在没有确定视频内女子身份的情况下,便告诉王某某“小曹手中有王某某不雅视频”。此后,小曹就此事接受媒体采访,周某某和张某将该报道转发至个人微信朋友圈。
今年6月,小曹及曹女士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对方通过相关媒体或者微信群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
一审判决
两名被告被判赔偿2000元
案件于10月17日开庭。11月2日,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两被告的监护人赔偿小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了小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所谓诽谤,是指因故意或过失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本案中,被告周某某、张某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对原告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对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法院认为,事件发生后,两被告已在公安机关的见证下向原告出具了书面道歉信,且媒体对事情经过及道歉信进行了报道,原告将该报道在微信朋友圈进行了转载,两被告诽谤原告所产生的影响已经消除,原告的名誉已经得到恢复,被告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仍然要求被告通过相关媒体或者微信群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0元的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赔偿原告小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律师说法
要主张更多赔偿需提供更多证据
曹女士对红星新闻表示,此前的诽谤事件对小曹和家人都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她主张更多的赔偿金额,以及对方的公开道歉。目前,小曹及曹女士已提起上诉。
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猛律师对红星新闻表示,一般来说,侵害名誉权后要求消除影响,的确是要在其造成影响的范围内进行消除。“鉴于他们都是未成年人,此事件对他们造成影响的范围比较有限,而且被告又在微信朋友圈传播了此事的相关报道,其实已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澄清。”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兰安律师也表示,“如果事情闹到很多社会民众都知道,原告诉请被告通过媒体赔礼道歉是没问题的。但此事是小范围传播的,通过媒体来赔礼道歉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张猛律师介绍,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部分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本案作出的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额度,是法官结合案情发挥自由裁量权认定的一个金额。两位受访律师均表示,如果原告主张更多赔偿,他需要举证此事给他造成的身心伤害和实际损失确实比较大,提供医院看病的诊断结果、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失等证据。
近日,曹女士告诉红星新闻,今年4月,她曾带儿子去看过一次心理医生,医生对小曹进行了询问和开导。曹女士说,她将在近日带小曹再去看一次心理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