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备货170万,只卖出一单”的网传信息刷爆网络,60余名商家声称他们支付了3000万元的直播服务费,最终销售额却没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相关公司事后拒绝按照合同约定退款。
那么,当双方已经明确约定预定销售额时,带货一方没有能够完成销售任务,商家预先支付的服务费是否应当退还?
2月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因直播带货销售额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2023年3月,A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直播推广服务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李某安排主播通过网络平台为A公司产品提供直播推广服务,A公司需向李某支付直播服务费以及产品佣金;同时约定A公司向李某预付8000元佣金,如果李某未能在3月份完成5万元的纯佣销售额,李某需按照比例退还该笔预付款。
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李某最终仅完成4241.5元的带货销售额,远未达预期销售目标,故A公司要求解除直播推广服务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预付款。
法院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预期销售目标未达成的预付服务费处理有明确约定,李某可在其部分履行的合同范围内获取相应的收益,在预付服务费中扣除李某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得出的佣金后,剩余预付服务费应由李某退还A公司。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退还A公司7109.29元及相应利息。
上海金山法院亭林人民法庭审判长干华丽表示,直播服务推广合同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19类典型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因此在合同具体内容的判断上,只能参照适用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类似合同的规定,并无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供直接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直播服务合同的判断需依照合同条款、合同目的、诚信原则并斟酌交易习惯共同认定。
法官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于补充达成的一致意见签署了《补充协议》,最终构成了A公司要求李某退还预付款的合法依据与有力证据。
在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李某需要完成最低销售额目标,并约定A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与李某的实际销售额构成对应比例关系,因此李某未完成预期销售目标可以认定为李某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李某退还预付款属于李某作为带货方应当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亦属于A公司权利的合法救济,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对A公司的退款主张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