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有网友发文称,自己在离职后被公司要求把私人微信账号留下,“这几年的客户都在你手上”。
该事件引起网友关注讨论,话题词#离职了公司让我把自己的微信留下#也登上热搜榜。
多数网友认为私人微信号公司无权索要,但员工应该在离职后至少把微信账号里的客户列表交回。
只是学长:他只是要客户而已,你辛苦点把客户拉表,交给交接的同事,群发消息让他们加新的联络人不就好了。
折翼丛林:可以把客户交出去,微信号凭什么交出去?
言蹊姑娘2022:公司这样做是不对的,你配合就是把客户转移给他们,如果公司不嫌麻烦就逐个去加好友。
把娟我再也不能得宠了:拒绝给账号资料和密码,把客户资料和下一任做一个交接,我当时是这样做的。
朝鹿z:不用理他啊,这是你的私人财产,你没必要管公司,如果公司想要客户信息,你可以明确跟公司说,让他们安排人过来交接客户,如果公司不安排那就跟你没关系了,客户你带走就好了。
纳兰凤兮:本来这个也不合理。另外,开会口头说的吧,如果没有让你们签文件,没有书面依据的话,你不留也是合理的。辛苦一些做好客户交接,留下交接了所有客户的书面证据,以防万一吧。
也有部分网友指出,假如把私人微信账号交给公司,万一被进行一些违法用途,后果不堪设想。
真是人走茶凉-:这风险太高了,最恐怖的是万一别人用你这个号做了什么触犯法律的事的话,你要担责任的。
Lilac青春的回忆:问题是被前公司要走的微信号,实名认证还是你吗?
小橘子婆婆啊:登记在你名下,实际给别人使用,出了风险谁负责?
也有评论认为,该网友也有自己做得不妥当的地方。
Oo深深爱着你oO:看文,工作一年后,领导开会商量过这事情,说从现在开始,所有人离职要把号留。自己觉得不会离职所以没在意,没换号继续做了三年。一下子不知道该说是谁不对了 ……
你认为公司的这一要求合理吗?
此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一例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某数码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并相继提供给离职员工许某及现在职经理张某使用。2017年9月,刘某入职该公司从事销售部营业员;自11月起,案涉微信账号由刘某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2021年5月,刘某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和昵称予以变更。某数码公司发现后,向刘某发出《通知书》要求返还,被刘某拒绝。后某数码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某数码公司以刘某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对案涉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等。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案涉微信账号系袁某根据某数码公司的授权,为履行职务行为而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故某数码公司对该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刘某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对案涉微信账号的使用,现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刘某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已不具有正当性;如继续使用,客观上可能会导致原信赖该微信账号寻找某数码公司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从而损害某数码公司对该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据此,应认定刘某的行为侵害了某数码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遂判决支持某数码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在权属产生争议时,应通过考量账号的生成以及实际利用情况判断权益归属。用人单位就工作微信账号享有占有、使用等财产性权益,负责日常使用工作微信账号的员工在离职时应返还该账号。
审理该案的法官朱晓瑾认为,在认定微信账号权益的归属权时,可以根据以下两点判断:
一是可以根据微信账号的生成进行判断。账号类虚拟财产的生成,主要体现在注册行为。一般而言,谁注册即享有该账号的使用权。但在注册者与使用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仅从注册的外观去判断虚拟财产权益的获得者,会忽略注册行为背后的注册目的、用途,忽视实际使用人的财产权益,不利于虚拟产权的充分保护。案涉微信账号系基于职务行为而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故因该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某数码公司享有、负担。
二是可以根据微信账号的实际利用活动进行判断。网络虚拟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经济价值,判断谁能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谁创造了经济价值。本案中,刘某作为某数码公司的员工,利用公司配备的工作微信账号开拓、维系客户以及收取业务款项均系其工作职责,故其因此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应认定为工作成果,归属于某数码公司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