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涉嫌受贿、行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人民 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潘逸阳利用担任中共江西省委常 委、赣州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 人员财物,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