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金牌奖金违纪不构成受贿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沈利红,女,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2006年3月起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副司级),2009年起兼任中国马术协会副主席,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9月2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9月20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沈利红受贿的事项主要有两起,其中一起与2008年奥运金牌奖金发放有关。
2005年至2008年,江苏籍运动员仲满作为国家击剑队男子佩剑运动员在北京老山集训。2008年,仲满在奥运会上获得男子佩剑个人冠军。南京体育学院感谢沈利红对仲满在北京老山集训时予以培养和对南京体育学院工作的支持,于2008年11月底的一天,安排时任南京体育学院击剑系主任罗某、击剑队领队徐某送给沈利红30000元人民币。
“2008年,江苏籍运动员仲满获得北京奥运会击剑金牌,因为仲满是南京体育学院的运动员,江苏省政府给南京体育学院拨了一笔奖金,用于奖励仲满的教练员和体育总局、江苏省体育局的相关人员。”时任南京体育学院院长张雄称,在2015年夏天,中纪委到南京体育学院查账时,拿了一部分书证让我辨认和解释,其中有一张南京体育学院财务处提供的仲满获得奥运金牌的奖金发放清单,清单上有沈利红的名字,上边写着给沈利红发放的奖金是30000元。
“看到这个清单以后,我才知道因为仲满获得奥运会冠军,南京体育学院给沈利红送了30000元奖金,当时因为奥运会发放奖金时,发放奖金的人比较多,我在签字入账时也没具体看那么清楚。”张雄表示。
“江苏省政府和江苏省体育局当时下发有文件,奖励对奥运会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文件上明确有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的金额,对于相关人员的奖励只是有规定,体育学院根据相关情况再进行分配。”张雄认为,按照平时的做法,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属于获得奖励的人员,沈利红是击剑中心的副主任,也属于获得奖励的人员。
“2008年江苏击剑队男子佩剑队员仲满获得奥运会个人冠军,事后南京体育学院为了答谢中心对仲满的培养,派人到中心对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2008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南京体育学院一男一女到我办公室,说是感谢中心对仲满的培养,那个男的对我说:江苏体育局批给南京体育学院一笔钱,对中心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紧接着那个女的拿出一个信封放我办公桌上,说是奖金。看到信封后,我说:心意我领了,钱不能收。但他们比较执着,说组织上批的钱,中心其他人员都有,我就收下了。”沈利红的供述称。
沈利红的辩护人认为,沈利红收受南京体育学院30000元,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仅想到“有先例可循,获奖人员众多”等因素,而忽略和模糊了违纪和违法的界限。
针对公诉机关的该起指控,内乡县人民法院也未予以支持。
内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该笔款项属江苏省政府请示国家体育总局后发给国家体育总局各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奖金和补贴,发放的奖金不仅涉及被告人沈利红,涉及所有参加培训仲满击剑运动的所有工作人员。虽然发放该奖金不符合体育总局的文件精神,但该行为系违纪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