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袁健晖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袁健晖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96.873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袁健晖尚未退出的赃款及孳息。
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袁健晖利用担任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副总队长、北海市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柳州市柳城县新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新、北海市公安局原干警李某枢等人在项目承揽、案件办理、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索取、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54.8112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袁健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袁健晖到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有坦白情节,积极配合退缴部分赃款,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袁健晖有索贿和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依法从严惩处。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袁健晖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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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受贿3800余万元,北海市原副市长袁健晖获刑13年6个月 责任编辑:郑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