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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说“不” 妇女权益保障在升级

来源: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3-09
摘要: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张喜乐与被申请人陈南勇曾是情侣关系,具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资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张老太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阅读提示

从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到妇女权益保障法重新修订并实施,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广大女性群体背后有了更强的法律支撑,在受到侵害时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发声。

禁止分手后泄露、传播女方隐私和个人信息

女大学生陈某在解除恋爱关系后,前男友不仅对她进行持续骚扰,还多次通过社交账户发布涉及其就读学校、生活照片、恋爱经过等隐私信息,引发周围同学、老师的议论,致使其名誉受损,无奈之下陈某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

今年初,四川崇州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审理后判决被申请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在陈某申请下发出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继续泄露、传播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了解,在这起案件中,被申请人曾有纠缠、骚扰行为以及泄露、传播陈某个人隐私及信息的行为,法院认为陈某面临上述侵害的现实危险,致使其不堪压力,长期失眠,甚至产生了自残、自杀的行为。陈某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继续纠缠、骚扰和妨碍陈某正常生活、学习;禁止其继续泄露、传播陈某隐私和个人信息。

“这起案件极具示范和警示意义。”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恩慧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法落地进一步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婚恋关系中的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维权武器,从而实现对婚恋关系中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障。此外,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一方的人身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司法实践发现一些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可能会继续通过造谣、诋毁、暴露隐私以及个人信息等方式,来继续对受害人进行伤害,其中主要就是精神层面的伤害,“从这个角度来说,修订后的法律规定是对原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个重要补充,也就是加强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层面的保护”。

部分受访的法律专家认为,从推出反家庭暴力法到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广大女性群体应在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加强自我保护和证据收集,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发声。

禁止跟踪、骚扰、恐吓前女友及其近亲属

分手后,前男友陈南勇(化名)多次纠缠、骚扰、恐吓,对张喜乐(化名)工作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此,张喜乐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月1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市首份在恋爱关系中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喜乐和陈南勇曾是恋人关系,2021年9月,张喜乐提出分手后,陈南勇开始对她进行纠缠、骚扰、恐吓、威胁。“前男友频繁通过电话、微信骚扰我,还通过抖音、微信、支付宝等联系我的亲朋好友,散播谣言及隐私信息,内容带有大量侮辱性字眼。”张喜乐直言,陈南勇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她的正常生活。她多次报警,经过警察的教育,陈南勇写了道歉信和保证书;却屡教不改,仍然隔空骚扰,日均发送短信10余条,拨打电话10余个。张喜乐终日精神紧张。2023年2月9日,她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张喜乐与被申请人陈南勇曾是情侣关系,具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资格。根据张喜乐提供的陈南勇出具的保证书、道歉信,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回执以及短信等证据,可以证明陈南勇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不断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向张喜乐发送骚扰、恐吓等信息及向她的亲朋好友发表不实言论,干扰了其正常生活。因此,足以认定张喜乐遭受骚扰,她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法院裁定,禁止陈南勇骚扰、跟踪、接触、威胁、恐吓张喜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陈南勇在张喜乐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张喜乐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张喜乐居住地公安机关和社区工作站。若陈南勇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旬老太遭儿子辱骂威胁,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住北京市西城区年近八旬的张老太,因儿子王某的辱骂、威胁让其不堪其扰,无奈起诉至法院。2月20日,北京西城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刘燕晨、法官助理牟路平来到派出所对受到儿子不法侵害的张老太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当面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并详细解释了法律相关规定,对王某实施暴力的行为作出严肃批评和劝导,并向双方说明法庭后续会跟踪回访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告知双方出现问题可向法庭寻求帮助,王某当即表示服从裁定。法院向派出所、社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相关单位表示将密切监督王某行为。

张老太说,自己和50余岁的儿子王某一起住,共同照顾卧床十余年的老伴。在日常生活中王某经常因为小事对张老太找茬、大骂,激动时还摔砸过手机、拆掉过张老太卧室的门。张老太曾报警20余次,频繁的出警、教育和警告并没有给王某带来震慑。张老太无奈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对其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行为,禁止王某砸摔物品,并禁止王某破坏张老太的生活环境。张老太还要求王某搬离其住所。

王某表示,自己现在住在母亲张老太家中照顾其生病卧床年逾八旬的父亲王某某。在王某精心的照料下,父亲王某某身体状况平稳,但王某表示自己身体和精神上承受了较大压力。在与母亲张老太一同照顾父亲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双方并无根本矛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张老太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张老太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裁定:禁止王某对张老太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损坏张老太的财物。最终,法官结合张老太家实际情况,主持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释法

对妇女权益进行全面保护的利器

杨夏 李宝霞

人身保护令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制度,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早在2016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对该项制度予以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后最高院联合全国妇联、公安部等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家庭暴力的警情处置力度,使大众对家庭暴力违法性的意识逐渐提升。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在案件当事人的基础上适当予以扩大,即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关于申请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并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限。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的各个阶段,对妇女权益实现全面保护。

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往往存在特殊的家庭成员身份关系,既有感情依恋,又有经济依赖或者生活上照顾的需要,司法实践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直存在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但因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申请人存在举证负担。对此,申请人应注意留存、收集被申请人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其近亲属间的电话录音、短信等,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记录,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等证据材料,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而在保护令作出后实际执行过程中亦经常会面临难以执行到位的僵局,例如在张老太与王某一案中,双方是母子关系,共同生活并照顾王某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作出禁止王某对张老太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后,张老太的权益仍然面临潜在威胁,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同时,应将该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街乡组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予以备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家务事”不再是家庭暴力的法外之地,为构筑起良好的家庭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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