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医师违规跨市
实施“抽脂手术”
在被害人出现不良反应后
未采取有效治疗抢救措施
致被害人死亡
……
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这起“李某某医疗事故案”。
2021年10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A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某应银川市B整形医院邀请,在未在当地卫健部门注册执业的情况下,赴B整形医院对被害人梁某某实施“抽脂手术”。李某某未做术前评估、无手术进程记录、无用药处方及术后医嘱,亦未在相关医疗文书中签字。术后,被害人梁某某在B整形医院留观期间,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护士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未及时到现场诊查,也未采取有效治疗抢救措施。2021年10月8日,被害人梁某某经送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抽脂手术”后,继发左大腿坏死性筋膜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银川市医学会鉴定,本案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事故等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本案发生在医疗美容领域,专业性较强,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等认定均存在难点。对此,检察机关审慎办理案件,先后邀请公安机关、卫健部门召开案件会商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认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应当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检察机关根据《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及李某某供述等证据,确定李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与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某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结合其不如实供述、不认罪等表现,决定依法批准逮捕李某某。
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案情。
本案被害人梁某某因医疗事故死亡时年仅19岁,案发后B整形医院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2万元,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了三方面的履职工作:
全面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医疗事故鉴定书等客观证据充分释法说理,帮助被告人李某某客观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危害后果;
跟踪督促卫健部门及时对B整形医院、李某某严重违法违规诊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卫健部门依法吊销B整形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处罚款5.3万元;吊销李某某执业证书;
充分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引导其提出合理赔偿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及时告知被害人家属B整形医院、李某某受到卫健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积极安抚稳定被害人家属情绪。
202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以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辩论阶段,李某某辩护律师提出本案被害人死亡结果系多重因素造成,李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公诉人答辩指出,李某某作为执业助理医师,不具备独立实施医疗美容外科手术资格,在无主诊医师指导的情况下违规实施“抽脂手术”,且术前无评估程序、术中无进程记录、术后无用药处方及医嘱、且未对梁某某严重不良反应及时诊查处理,在多个诊疗环节中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梁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且与《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李某某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亦采纳公诉机关法庭辩论意见。为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积极会同法院开展赔偿调解工作。最终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5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2年12月8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