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地名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规范地名备案、公告工作,民政部今天印发《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地名命名、更名后,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受理地名备案,负责备案审查和公告发布工作。
地名命名、更名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地名的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所属政区、位置描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等。地名公告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途径发布,并在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
国务院批准的地名,地名审核承办部门应当主动联系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做好公告发布工作,并将地名信息录入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
(总台央视记者 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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