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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药企被罚90万!因以劳务费名义给付三甲医院医师2.4万

来源: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8-15
摘要:8月1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日前,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给付医师财物的违法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90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

8月1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日前,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给付医师财物的违法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90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向使用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分装)的雷贝拉唑钠肠溶片(商品名波利特,下同)、酒石酸西尼必利片 (希笛尼)、替普瑞酮胶囊(施维舒)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介入科某主治医师,以“劳务费”“讲课费”的名义支付费用14笔,共计24000元。每次1000至2000元不等的费用,由当事人银行账户汇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给付医师财物的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

公开信息显示,卫材在华企业隶属于卫材株式会社,卫材株式会社是一家以研究开发医药产品为主的跨国公司,总部设在日本东京,中国区总部位于上海。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据医院官网介绍,在中国最佳医院排行榜(复旦大学)中,该院综合排名位居全国19位。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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