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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业主群被指名辱骂后起诉索赔,一审判决后骂人者上诉

来源: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8-20
摘要:在成都某小区的业主微信群里,因为被辱骂“脑壳有问题”,王先生将同小区业主何先生告上了法庭,起诉对方名誉侵权。 该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于今年7月份作出判决,何先生需在微信群内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并支付王先生合理支出800元

在成都某小区的业主微信群里,因为被辱骂“脑壳有问题”,王先生将同小区业主何先生告上了法庭,起诉对方名誉侵权。

该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于今年7月份作出判决,何先生需在微信群内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并支付王先生合理支出800元。8月19日,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后,何先生一方并没有选择道歉,而是提起了上诉。

对此,该案当事人王先生告诉记者,事发至今,何先生从未主动联系他进行道歉,“之前曾想找我做庭外调解,但前提是让我先撤诉,他才道歉,我觉得他没有诚意,态度也不诚恳。”王先生想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对方以及更多人知道,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业主微信群里被骂“脑壳有问题”

男子起诉骂人者要求公开道歉

2023年3月10日,在成都锦江区东大街某小区业主微信群里,业主们正针对开发商的维权话题展开讨论。此时,作为业主的王先生发表完意见后,一名业主艾特@他,并对其连连爆粗,“你xx脑壳有问题?”“不维权你在这放xxxx屁?”“傻…”。

当时何先生@王先生的聊天截图

王先生没有回应,而是将这段聊天截图下来。他认为,对方在这样拥有500人的大群以@的形式,指名道姓地对其进行公开辱骂,进行人身攻击,损害了个人名誉,侵犯其人格权利,对其心理造成了伤害。

谈及为何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先生说,他之所以没有在业主群和对方互骂,是因为他觉得小区业主之间应该是有素质的,有些脏话是不能随便说出口的,“我想用这样的经历,让更多人知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两个月后,王先生将《受理案件通知书》的电子文档发至业主群。

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请求为:希望法院判令被告在四川省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上连续60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在业主群内@每一位业主澄清事实并在群内公开向原告道歉,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6000 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000 元等。

争议焦点:微信群聊天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何先生在案涉微信群内发布的案涉言论是否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若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该案中,被告何先生在案涉微信群内发表的“你xx脑壳有问题?”“不维权你在这放xx的屁?”“傻.....”的言论具有一定的侮辱性,上述言论存在贬低原告人格的意图,构成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侵害,且案涉微信群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被告发表的言论可以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令公众对原告的品格产生不良印象,降低对其社会评价。原告主张被告的上述言论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法院予以认可。

当事一方回应:

“以暴制暴”不可取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在今年6月19日,该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线上开庭审理,被告何先生并未出庭。在庭审过程中,何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何先生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理由是何先生在微信群内的言论并非侮辱,也不具有违法性,只是对原告多次嘲讽污蔑的回复反击,原告王先生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被告的行为未使原告之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不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被告言论不具违法性,亦未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事实上不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王先生提出的辱骂和侵犯名誉权等问题,何先生的代理律师辩称,其不具有侵权过错,何先生的言论是对原告在先嘲讽污蔑的反击,对于争论的起源,原告是过错方,而在事后,原告王先生采取多种违法行为侵犯被告名誉权、隐私权。

对此,王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在微信聊天群里,并没有直接回应何先生的辱骂,一方面是他觉得对方如果是用“爆粗口”的方式聊天,自己选择“以暴制暴”是不明智也是不合适的,另一方面是他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和人格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何先生需在业主群公开道歉

最新进展:法院一审判决后“骂人者”提起上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微信群内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天,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同时还需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800元。

王先生和何先生都在2023年7月27日收到了电子判决书,按照相关规定,在收到判决书的15日内如不上诉,则判决自动生效。记者获悉,在一审判决后,何先生一方提起了上诉。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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