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万宁。女子彭某与男子傅某同居生下儿子傅某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感情破裂后,彭某状告傅某,要求其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元,至儿子傅某某年满18周岁止。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傅某某才2岁多,跟随原告生活,已建立浓厚的依赖之情。现孩子尚小,经常改变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故综合考虑孩子身心健康,公平原则,原、被告抚养能力及各自是否有其他子女等因素,法院确认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男孩傅某某生活费1元,具有象征性的收取意义。根据目前万宁市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行负担孩子抚养费。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非婚生男孩傅某某由原告彭某抚养,由原告彭某自行负担非婚生男孩傅某某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