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立案前
杨殿钟之妻上缴全部涉案款物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杨殿钟利用职务便利,为骆某等12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3473.5万人民币;美元26万元,折合人民币1889306元;港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99490元;黄金21.4千克,折合人民币8040600元;手表2只,折合人民币422100元;玉石1块,折合人民币5万元;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24万元。以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476496元。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殿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应予以数罪并罚。
在办案机关立案前,杨殿钟之妻史某主动上缴全部涉案款物,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杨殿钟对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但其作案时间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给党和国家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依法应从严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殿钟范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殿钟财物黄金279.47千克,人民币476.81万元、美元11万元、江诗丹顿牌及百达翡丽牌手表各1只、玉石(童子报平安图)1块,扣减杨殿钟合法财产5090687.45元后,均系杨殿钟受贿所得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差额部分,予以没收,依法上交国库,扣减部分作为杨殿钟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杨殿钟受贿所得本田汽车一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华商报记者获悉,此案宣判后,被告人杨殿钟认罪悔罪,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