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贾敬龙故意杀人案
贾敬龙因村里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屋被拆对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怀恨在心,2015年2月19日,在全村春节团拜会现场,用事先购买的射钉枪对着何建华后脑部射击,致何死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贾敬龙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2016年11月15日,贾敬龙被执行死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车浩
在死刑问题上,司法者既要考虑个案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标准的“该不该杀”,又要考虑个案适用死刑的社会效果的“要不要杀”。目前理论和实务,并没有形成——不符合“该杀”标准的,就属于“不该杀”——这种非此即彼的明确标准。相反,在“该杀”与“不该杀”之间,存在着大量“可杀可不杀”的情形。对这种情形,往往需要从后果和政策的层面,进一步考虑要不要杀。
在贾敬龙故意杀人案中,牵扯出乡村治理等诸多问题,就如同一道沟渠,将公众对这些社会问题的议论和情绪,引流到对个案的关注中。不仅在“该不该杀”的层面上,舆论观点争鸣,而且在“要不要杀”的层面上,贾敬龙死或不死的社会效果和深远影响,也触发了每一个真诚关注中国社会发展的公民的情感,引发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大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回应和疏导,这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重大考验。
最终,最高法院核准了贾敬龙的死刑,贾案尘埃落定,但是,人们对于死刑问题的关注,并不会随之消解。无论是赞成还是批评,公众的议论都是有益的,它们将鞭策最高法院在死刑核准上更加审慎。而构建一个趋向明确的、平之如水的死刑规则体系,让人们在个案中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将是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