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波缺席 法院没收其违法所得
早在李华波被遣返前,在积极和新加坡方面进行合作遣返李华波的同时,我国还在李华波缺席的情况下,启动了对他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我国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增加了一项规定,就是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根据这一程序,人民检察院对在逃嫌犯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冻结等申请,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执行我国裁决。这项规定,也为我国对李华波违法所得案的审理提供了依据。
2014年8月29日,李华波违法所得案在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华波涉嫌贪污犯罪,逃匿一年以后不能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特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
2015年3月3日,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华波违法所得作出没收裁定,没收范围包括转移到新加坡的545.42万新元涉案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