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同受贿,是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受贿的主体大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比如在薄熙来受贿案中,薄谷开来就是共同受贿人。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检察机关指控,蒋丹丹作为蒋尊玉的女儿,利用其父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责任。
据公开报道,蒋丹丹从小就融入了她父亲的“朋友圈”,私企老板李卫平与蒋尊玉相识于1990年,那时蒋丹丹还是孩子,她父亲让她叫李卫平“舅舅”,而从那时起李卫平就以各种理由给蒋丹丹巨额财物,从上万元的压岁钱到数百万元的学费、豪车、金条、钻戒。
从她的成长经历看,父母一直都在以她的名义收受贿赂,而在她自己看来接受别人的巨额钱物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她从来没认为这种事情会与犯罪沾边。
“不能要别人的东西”,这是我们小时候父母给我们上的人生第一课,“吃人嘴短,拿人手软”,这些简单而朴素的道理随着我们的成长会逐渐构建起我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可是在蒋尊玉的家庭教育中显然没有这一课,公权私用不但扭曲了他自己的“三观”,更扭曲了他女儿的“三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