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北京检方依法审查认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检解释:"雷洋案"中警察为什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机关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然而,有人对该案的定性提出质疑,认为邢某某等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据此,有必要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梳理,依照刑法规定对该案的定性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