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机关公布的案件事实来看,邢某某等人的行为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不当执法行为。根据检察机关的通报可以看出,邢某某等人在执行便衣蹲守、打击任务时,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而对其进行盘查,雷某试图逃跑,遂对其进行制服和控制,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雷某发生吸入性窒息。
第二阶段是未及时救治行为。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
第三阶段是妨害侦查行为。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作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4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该案的最大特点,就是发生在警务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并且介入了执法对象反抗、吸入性窒息等多个因素,使得对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判断极为复杂。但是,如果我们将“目光往返于法律与事实之间”,并不能得出邢某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