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6日,你院以(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提审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该案得到依法公正处理,本院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阅在案全部卷宗,并赴河北询问原案侦查阶段的主办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复核,实地查看案发现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的有罪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仅能证实被害人康某某死亡的事实,单纯依靠间接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康某某死亡与聂树斌有关,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
尸体检验仅是对头皮剥离,而没有对尸体全面进行解剖,就认定“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缺乏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时组织法医专家对被害人死因进行论证,认为现有资料分析被害人死因无法明确,死亡原因判断确有困难。尸体检验报告仅凭尸体颈部缠绕衬衣,即作出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的结论,依据不充分,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用随身携带的花衬衣猛勒被害人康某某的颈部,致康某某窒息死亡的依据不足。
二、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衬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
(一)花衬衣来源不清。虽然聂树斌供述偷拿了一件衬衣,并对该衬衣进行了辨认,但失主梁某并不能证实确实丢失过衬衣;而让聂树斌辨认的花衬衣曾被清洗,且未对现场提取的花衬衣进行清洗的过程作出记载和说明。现场提取的花衬衣与让聂树斌辨认、随案移送的花衬衣是否同一,存在重大疑问。
(二)聂树斌供述偷拿花衬衣动机不合常理。聂树斌多次供述偷拿衬衣是准备自己穿,但根据物证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该衬衣仅是衣长61.5厘米的女士上衣,且多处破损,聂树斌供述偷拿花衬衣的动机不符合常理。
三、聂树斌始终未能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
被害人丈夫侯某某、同事余某某均证实被害人康某某携带一串钥匙,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亦证实被害人“左脚西侧偏南30公分处有一串钥匙”,而聂树斌在案所有供述,当被问及被害人随身携带何物时,其均未提及被害人随身携带钥匙这一情节,即使在侦查人员提示下,仍然未能供出上述情节。根据聂树斌多次供述,其与被害人有过较长时间的近距离接触,在被害人未带其他物品,只穿一件连衣裙的情形下,却无法供出该情节,致使认定聂树斌为作案人存在重大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