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受贿罪判处开封市原市委书记刘长春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刘长春利用担任许昌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开封市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币1396万元、41万澳元、20万美元、2万英镑、5000欧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
刘长春简历
刘长春,男,汉族,1953年7月出生,山东烟台人,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8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5月参加工作。曾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201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
中文名:刘长春
国 籍:中国
民 族:汉族
出生地:山东烟台
出生日期:1953年7月
毕业院校:中国人民大学
1973.05—1975.08,河南省宜阳县韩城公社插队知青
1975.08—1978.03,河南省洛阳矿山厂木工分厂工人
1978.03—1982.01,河南洛阳农业机械学院机械一系机械专业学习
1982.01—1982.07,河南省洛阳缝纫机厂技术员
1982.07—1985.07,河南省洛阳郊区工农公社团委书记,党委秘书,党委副书记,工农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85.07—1989.04,河南省洛阳团市委书记
1989.04—1992.05,河南省洛阳市郊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2.05—1993.05,河南省洛阳市郊区区委书记
1993.05—1995.08,河南省洛阳市郊区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5.08—1996.03,河南省许昌市委组织部部长(1993.09-1996.07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1996.03—1998.03,河南省许昌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8.03—2001.03,河南省许昌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1.03—2002.07,河南省许昌市委副书记
2002.07—2002.08,河南省开封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2.08—2006.12,河南省开封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12—2011.05,河南省开封市委书记
2011.06—2013.0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2013.03—2014.07,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